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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孵化場是否須申請畜牧場登記?
日期:
102.11.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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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
依畜牧法(下稱本法) 第3條第3款規定,畜牧場:係指飼養家畜、家禽達第4條所訂規模之場所。孵化場係孵化幼雛供畜牧場飼養,而非自行飼養家畜、家禽之場所,故非屬本法第3條第3款所定畜牧場,毋庸依本法申請畜牧場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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